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池州电大党支部 党员示范岗评议办法

发布时间:2018-07-10 09:00:36 阅读:4862

为进一步做好池州电大党支部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创建工作,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按照《安徽省学校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(试行)》有关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评议条件
   
评议党员所在岗位是否为示范岗,可从以下六个方面对党员进行评价:

1.“四个意识”(政治意识、大局意识、核心意识、看齐意识)牢固,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,积极服从校领导和党支部的工作安排(20分);

2.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认真参加“三会一课”、党团活动日及职工政治学习(原则上必须满勤,因病因事请假缺勤的,党小组会学习记录必须补齐,否则由党支部“一票否决”其参评资格),自觉学习业务知识,自觉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(15分);

3.积极开展岗位工作,任劳任怨,工作效率高、质量好,并能以学生为中心、以问题为导向推陈出新(20分);

4.自觉遵守党纪国法,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,没有违纪违法行为(15分);

5.团结和带领群众积极开展工作,能够正视缺点并勇于改正错误(15分);

6.传播正能量,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家风良好,家庭和睦(15分)。

二、评议办法

1.由党员和群众共同评议;

2.召开全体职工大会,由全体职工按上述评议条件打分,再按权重(党员60%和群众40%)合成,得到每个党员的评分。

三、评议时间

一般于每年“七一”前后进行。

四、评议结果

1.按评分从高到低排序,按不超过全体党员总数五分之一的数量,设定党员示范岗;

2.本评议结果作为当年评选省、市级优秀党员的重要依据之一。

五、其他事项

1.党员示范岗评议活动每年开展一次;

2.由校党支部向党员示范岗授牌,并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;

3.凡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工作中有明显损害学校利益行为者,取消评议资格;如在获得党员示范岗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,由校党支部收回奖牌;

4.校领导不作为示范岗评议对象;

5.本办法自20184月起施行;

6.本办法由校党支部负责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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